電子郵件信箱
tngen01@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8年9月26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
(二)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擇一檢附)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決標原則:
I.本案採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評審評定方式:序位法,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優先議價;決標方式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為決標原則,其餘詳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II.決標標價以「標價清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總標價中文大寫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且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
III.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廠商議價,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IV.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簡報所需之相關設備,本監僅提供處所。
V.優勝廠商之企劃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招標機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VI.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招標機關無涉。
2.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異議請與總務科承辦人:邱德彰聯繫,電話:06-781880、傳真:06-2781423、地址: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日同一時間開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