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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huang12@mail.moj.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工程施作後,於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如有變更設計部分,以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為限,辦理後續擴充。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情形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投標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營造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應含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管機關查驗表。
5. 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本。
6. 押標金(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7. 投標廠商聲明書。
8.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9.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收據。
10. 廠商切結書1 。
11. 投標廠商應備文件審查表。
12.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13. 標單(含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及電子檔
光碟)。
以上第1至第11款請裝入資格標封內。如有遺漏,不得補正
,視為資格不符。
第12、13款裝入價格標封內。如有遺漏,不得補正,視為無
效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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