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ngen01@mail.moj.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審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詳如投標須知。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印本),如營業稅,詳如投標須知。
3.押標金(附票據或收據影印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6.廠商信用之證明。
7.企劃書及樣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另訂「投標廠商評審須知」);餘詳如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相關文件。
二、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日同一時間開標。
四、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採購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五、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異議請與總務科承辦人:林奇誠聯繫,電話:06-2781880傳真:06-2781423,地址: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
六、不法檢舉電話:本監檢舉貪瀆電話:(06)2781141;傳真電話:(06)2782748;本監檢舉電子信箱:tnpn @mail.moj.gov.tw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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