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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5年09月29日起至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止。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1.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為建築師事務所者,依法登記開業之職業執照、證書(含協同主持本案之結構技師證件及合作同意書)、建築師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影本。
○2投標廠商為技術顧問機構者,依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公會有效期限內會員證(含協同主持本案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職業執照、證書及結構技師證件及合作同意書)影本。
○3投標廠商為技師事務所者,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職業執照、證書、技師公會有效期限內會員證(含協同主持本案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職業執照、證書及結構技師證件及合作同意書)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投標標價清單、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影印本)、切結書1.2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二、投標廠商須現場勘查,請洽本監總務科黃導師安排時段,聯絡電話06-2781868,協助廠商現場勘查說明;餘詳如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相關文件。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五、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採購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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