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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豊稠村維新新村1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豊稠村維新新村1號(本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豊稠村維新新村1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1.監造技術服務:自決標次日起至完成工程驗收結算及協助取得各項執照與使用許可且無待解決事項止。2.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自本監通知次日起至提出正式版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一般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共同投標廠商,請分別檢具)
(1)建築師證書或登記證: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建築師證書(影本);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執業或開業證書及相關證書: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有效期限內);如為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檢附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3)公會會員證:如為建築師事務所,檢附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如為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0條之相關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需求詳見需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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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資格條件: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 人,並符合下列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
I、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II、前項各款規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III、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確實定期到場執行業務。
(二)特定資格應檢附文件:
檢附曾擔任主持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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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調查站
檢舉電話:05-3628888 檢舉信箱:朴子郵政60000信箱
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