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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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本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1.監造:自決標次日起至工程完成驗收結算並取得各項執照及許可止。2.工作報告書:自決標次日或機關通知之次日起至提出正式版工作報告書20份及提交隨身硬碟一只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0條之相關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111.07.29)
更新內容:
1.招標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及其附件",加註計算公式,以便廠商計算標價。(屬便民措施)
2.其餘招標文件內容皆無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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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1)本案部分款項為中央補助款並於112年至113年分年編列,各分期款項如以中央補助款支應者,需俟中央補助款撥入甲方後再行支付(部分尾款預定於113年上半年給付)。
(2)本案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辦理,以後年度如因政策變更致所需經費未獲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 人,並符合下列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3.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
I、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者。
II、前項各款規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III、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確實定期到場執行業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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