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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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3.為執行農業援助及人口養育計畫之農產品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機關保有自決標次日起至履約期限屆滿日起2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其預估增購金額上限為各項預算金額30%,增購品項、價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數量依機關實際需求供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收發室)
開標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商業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廠商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縣、市政府資料網站查詢登記證明文件列印以供審查,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法務部廉政署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
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法務部調查局肅貪專線
電話:02-29177777 傳真02-29188888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
電話:02-23705840 傳真:02-23896249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