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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自決標次日起至履約期限屆滿日後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預估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10萬元,增購品項、價格如決標清單所列,數量依機關實際需求履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發室
開標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簡報室
押標金額度
(一)化糞池清理:新台幣1萬元整。 (二)污水管路清洗:新台幣1萬元整。(三)油水分離池清理:新台幣1仟元整。(四)匯集槽清理:新台幣3仟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廠商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縣、市政府資料網站查詢登記證明文件列印以供審查,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
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政府環保單位核發之許可證照
持有政府環保單位核發有效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清理許可證」,化糞池清理業者許可經營之廢棄物種類應含有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D-0104』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