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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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221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開標地點
本機關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333221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221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之基本資格:
1.需具備本採購標的相關之專業項目(如製造、經銷、代理或供應等)。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甲級電器承裝業綜合登記證。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從事與本採購標的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廠商執行承作與本採購標的之相關實際證明文件。
(六)相關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需為當年度有效會員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執行承作與本採購標的之相關實際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乙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明。
二、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機電班)訓練合格證明。
三、急救人員訓練合格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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