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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非營利組織或受刑人之貨品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6.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與身心障礙者、慈善機構或受刑人之財物或服務有關而採取之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500萬元整。
(二)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增購清單內之品項。
(三)擴充預估期限:107年3月31日前。
於此期間內廠商不得以物價波動或稅制修改等因素而藉故要求調整契約價金,惟廠商願以更優惠價格供貨則不在此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廠商自決標日起100日曆天內,交貨安裝並完成測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需具備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製造、經銷、代理或供應等之相關行業
廠商,至少包含以下類別之一營業項目、相關類別或相等字義者:
(1)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2)電器承裝、安裝業(3)自動控制
設備工程業(4)「電信器材批發業」(5)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6)
精密儀器批發業(7)資訊服務業(8)「電腦自動化監控系統設備之
買賣安裝維修保養業務」(9)錄影監視系統安裝、維護業務等相關
項目。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從事與本採購標的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徴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須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機關政風室:
檢舉電話:(03)319-1290。
傳真電話:(03)319-1290。
地址:33307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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