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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二)擴充預估金額:約新臺幣380萬元以內。
(三)擴充預估數量:以原契約標價清單內各項目需求採購,但以擴充預估金額價金內為限。
(四)擴充預估期限:民國107年6月30日止。
於此期間,廠商不得以物價波動或稅制修改等因素而藉故要求調整契約價金,及以其他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總務科)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交貨並安裝(組裝)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且需具備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製造、經銷、代理或供應等之相關行業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從事與本採購標的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投標須知第49點第2項)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詳投標須知第49點第3項)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徴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須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機關政風室:
檢舉電話:(03)319-1290。
傳真電話:(03)319-1290。
地址:33307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曆天內,需依投標標價清單項目內製作各1組(張)實際樣品(含組裝)供機關依契約及規格招標規範需求先行審驗(確認),經機關相關人員審驗合格後即可執行後續標的,不合格者改善以3日曆天(一次)為限(審驗及改善期程均計入履約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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