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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二)擴充預估金額:約新臺幣70萬元以內。
(三)擴充預估數量:以原契約標價清單內各項目需求採購,但以擴充預估金額價金內為限。
(四)擴充預估期限: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於此期間,廠商不得以物價波動或稅制修改等因素而藉故要求調整契約價金,及以其他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07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總務科庶務股)
開標地點
33307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7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採購標的清單全數送達本機關完成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需具備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製造、經銷、代理或供應等之相關行業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從事與本採購標的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詳投標須知第46點第2項)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詳投標須知第46點第3項)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
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徴信機構出具
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機關政風室:
檢舉電話:(03)319-1290。
傳真電話:(03)319-1290。
地址:33307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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