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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二)擴充預估金額:約新臺幣200萬元以內。
(三)擴充預估數量:以原契約標價清單內各項目需求採購,但以
擴充預估金額價金內為限。
(四)擴充預估期限:民國106年6月30日止。
於此期間,廠商不得以物價波動或稅制修改等因素而藉故要求調整契約價金,及以其他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總務科)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自決標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以前全數分批送達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需具備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製造、經銷、代理或供應等之相關行業廠商。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從事與本採購標的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
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資料:詳投標須知第46點第2項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資料:詳投標須知第46點第3項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資料:詳投標須知第46點第4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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