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ayw@mail.moj.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預定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後續擴充1年;另110年或111年後續擴充契約期滿,倘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且機關因未能及時完成次期之招標作業或其他需要,於徵得廠商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惟最長不逾1個月,擴充金額合計新台幣217萬5,851元;本案決標後,倘年度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不予執行或減項(部分)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6樓駐警衛室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6樓大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9樓秘書室收發
履約期限
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經營與本採購案有關,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採購或投標情形之廠商,均可參與投標。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三、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檢舉電話:(02)26336319、廉政信箱:臺北市郵政159-12號信箱。
四、本案第1次招標,截止投標後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經調整履約期限、預算金額及履約保證金後重新辦理招標,因屬重大變革,爰仍以原案號辦理第1次公告,等標期不少於11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