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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_chu@mail.moj.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署總務科(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電話:02-23713261#6234,傳真:02-23754415)購買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現場繳納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高檢署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進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領有得提供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或免稅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等標期14日,但依採購法第93條之1 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3日。
2.本案使用單位電話:02-2389-8582分機6627張先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總務科、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電話:02-23713261分機6234朱小姐、傳真:02-23754415。(本案使用單位電話:20-2389-8582分機6627張先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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