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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原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6個月,擴充金額新臺幣588萬元整(北區258萬元、中區143萬、南區141萬、東區46萬)。各區擴充數量詳附件1─107年上半年預估檢驗數(依原契約決標單價續約核實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得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高檢署總務科 梁小姐,電話2371-3261#6120,傳真2375-4415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100元,現場繳納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二樓高檢署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收發室收(請由台北市博愛路127號進入)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積極資格: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認可及管理之醫療或檢驗機構。
2.消極資格:承作檢察機關「盲績效監測檢體」業務之廠商,於該契約期間內,不得參加本項尿液檢驗業務投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免附下列3、4之證明文件)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證明文件(影本)。
2.非承作檢察機關盲績效監測檢體履約期間內之廠商之證明文件(正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4.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5.廠商運送尿液檢體專用之車輛,應配有攝氏4℃以下保存設備證明(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175萬元(北區515萬元、中區286萬、南區283萬、東區91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總務科梁小姐、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電話:02-23713261分機6120、傳真:02-2375441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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