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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機關如因未能即時完成招標作業或其他需要,廠商應依機關之需求,按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期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詳見本採購投標須知第34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將參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有關分段查驗及含算驗收等規定納入租賃契約中,另因審酌工程會訂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就租賃類型採購案所需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含履約期間、租金總額、各期租金金額及付款期限、修繕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需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二)房屋室內面積(不含公共設施)約30坪,且年租金在348,000元以內,位處台北市士林、天母、石牌、北投、內湖、新北市淡水區至關渡沿捷運站附近地區。
(三)屋內需有水、電、瓦斯(天然或桶裝)或同等品供應,並有衛浴、熱水器設備、廚房需有流理台、瓦斯爐、抽油煙機等基本設備。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屬自然人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屬法人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屬代理人者,除上項文件外,另須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原本)。
(四)門牌號碼位置略圖。
(五)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
(六)房屋現況聲明書。
(七)出租同意書。
(八)切結書1。(以上請詳見本採購投標須知第36點)。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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