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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滿,機關如因未能即時完成招標作業或其他需要,廠商應依機關之需求,按原契約所列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期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參見本採購投標須知第42點)經本署推估於延長履約期限1個月期間之勞務費用約為301,000元,故本採購金額為4079009元,預算金額則為3778009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需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二)納稅證明。
(三)信用證明。
請詳見本採購投標須知第44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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