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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自起至公共藝術設置報告書完成備查、公共藝術品驗收及結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從事公共藝術行政並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團體、機構等。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二)如屬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請檢附該設立法令依據,免附登記證明文件。(三)納稅證明。(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五)廠商信用證明。(六)切結書(正本)。(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及企劃書。
(以上請詳見本採購投標須知第38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4月14日上午9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11154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士林地檢署總務科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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