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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自開工日起90個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2.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之登記證影本。
(2)營造業公會或土木包工業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次雖係第二次招標,然因有重新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屬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改變之情形,故等標期間不予縮短,並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予開標決標。
2.因本次招標文件之內容有變更,投標廠商投標時應使用本次公告之招標文件,請勿援用第一次公告之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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