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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凡其營業項目登記有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且未受停權處分者,另未受本機關終止契約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
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
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
部函示,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該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
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
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得以自行列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代之﹞※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工程企字第
09304551060號解釋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
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
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
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參見中央銀行業
務局92.7.14台央業字第0920035225號函;參見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工程企字第09400246750
號解釋函※。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視為不合格標。※
5.廠商切結書1、切結書共二份(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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