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C10601 已截止

106年度社會勞動人力(觀護佐理員)勞務採購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告日:105/11/09 截止日:105/11/21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5,784,48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5/11/21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代碼 3.11.90.29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2 - 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清燕
聯絡電話 (08)7535211#5353
機關代碼 3.11.90.29
單位名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聯絡人 吳清燕
聯絡電話 (08)7535211#5353
傳真號碼 (08)7538484
電子郵件信箱 wu530721@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11/09
原公告日 105/1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1廠商限領1份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1/21 17:30
開標時間 105/11/22 10:00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0101-106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凡其營業項目登記有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且未受停權處分者,另未受本機關終止契約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 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 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 部函示,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該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 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 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得以自行列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代之﹞※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工程企字第 09304551060號解釋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 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 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 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參見中央銀行業 務局92.7.14台央業字第0920035225號函;參見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工程企字第09400246750 號解釋函※。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視為不合格標。※ 5.廠商切結書1、切結書共二份(正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1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1.90.29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清燕
聯絡電話
(08)7535211#5353
機關代碼
3.11.90.29
單位名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聯絡人
吳清燕
聯絡電話
(08)7535211#5353
傳真號碼
(08)7538484
電子郵件信箱
wu530721@mail.moj.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11/09
原公告日
105/11/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1廠商限領1份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1/21 17:30
開標時間
105/11/22 10:00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十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0101-1061231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凡其營業項目登記有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且未受停權處分者,另未受本機關終止契約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 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 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 部函示,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該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 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 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得以自行列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代之﹞※參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工程企字第 09304551060號解釋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 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 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 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 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 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 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參見中央銀行業 務局92.7.14台央業字第0920035225號函;參見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工程企字第09400246750 號解釋函※。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應逐項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視為不合格標。※ 5.廠商切結書1、切結書共二份(正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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