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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如有未能預見之情形致增加數量者,依原採購金額為限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領標前請先與承辦人聯繫
開標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5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1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1樓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營造業、室內裝修業(登記範圍應含施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等。
(2)投標廠商應附具文件,細項如下:
(2-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並應與本採購標的相符(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2)(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
(2-3)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刊登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2-4)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而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5)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更正圖說,原公告圖說內容為2、4、5樓係誤植,本次招標工程標的為本署2樓暨4樓部分辦公室,因未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故不延長等標期,截止投標日不變。
2、更正空白標單(工程單價分析A10部分骨料及板材說明),不延長等標期,截止投標日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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