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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契約。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7.購置或租賃土地、既有建物或其他不動產或其附屬權利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0號6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0號5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0號1樓為民服務中心收文處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為一般房屋租賃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一)每戶室內面積(不含公共設施)約80平方公尺至106平方公尺(約24坪至32坪),結構安全、環境單純、治安良好、交通便利、限台南市東區、中西區、南區、北區、安平區、安南區之房屋所有權人。
(二)屋內需有水、電、瓦斯供應,並有冷氣機、床舖、傢俱、衛浴、熱水爐設備、廚房需有流理台、瓦斯爐、抽油煙機等基本設備。
(三)屋齡在25年以內,且能免費提供傢俱、家電、空調、停車位者,優先考量。
二、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 房屋位置略圖、房屋室內隔間略圖。
(三) 最新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
(四) 房屋稅單(影本)。
(五) 出租同意書。
(六) 投保火災保險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