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udgemintho@mail.moj.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人力派遣業(IZ12010、ZZ99999)之證明文件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之證明(影本)。前揭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之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之規定)。
3、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
4、授權書(正本)(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被授權人須交身分證
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切結書(正本)。
7、標價清單及報價明細表。
8、繳納押標金清單及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更正標價清單之報價欄位。{投標廠商僅需就管理費、利潤及其他費用報價(即標價清單B欄H項),營業稅不列入報價。機關僅就B欄H項訂定底價,並作為比減價依據,但決標金額係以廠商報價(B欄H項)、固定薪資及各項保險費等(A欄)合計後,並加計5%稅捐後,為契約總價。另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二、二、更正截、開標期日:
(1)原截標期日106年12月25日上午9時0分,更正為106年12月28日上午9時0分。
(2)原開標期日10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0分,更正為106年12月28日10時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