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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第一辦公室一樓收文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須之資本資格:
領有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之人力派遣業(IZ12010、ZZ99999)或其他相關行業證明文件者。(其他相關行業係指人力派遣以外之依政府法令許可得從事、執行上開項目業務之法人、社團或團體,廠商須檢附可供認定係受許可得從事、執行本項業務之相關文件資料或證明供機關審核。)
(二)廠商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2.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若為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買證相關文件代之。
3.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餘詳投標須知第39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載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得標廠商每月須先行以公司周轉金墊支派駐人員薪資,再憑匯款單及相關繳費證明(詳契約第5條)向機關請款。無法墊支薪資之廠商,請勿貿然投標,以免因違反契約受罰。
(三)本件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係依廠商每月實際支付金額,由機關補助,機關無必須提供之義務;廠商無支付之部分,機關於付款時扣除。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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