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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本署總務科)
開標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本署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2段240號(本署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人力派遣
業(IZ12010)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
或限制之業務。
2.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
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收據聯。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另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納
稅證明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
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3.投標廠商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於截
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
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
信用證明等。
4.授權書(正本)(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被授權人須交身分證影
本)。
5. 切結書(正本)。
6.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 押標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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