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ccr54@mail.moj.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署四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署第二辦公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署為民服務中心)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人力派遣業(IZ12010)或營業項目代碼ZZ99999者。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押標金新臺幣伍萬元整(票據抬頭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請勿誤繕)。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清單(管理費及利潤部分)所寫金額應與報價單一致,金額不一致者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即三用文件表)之報價單為準。
(二)廠商僅需就管理費及利潤(包括管理費、風險、利潤及其他員工福利支出等)而為報價,本案比、減價時亦以廠商管理費及利潤之報價為基礎。
(三)本件請廠商於投標前務必了解本案招標投標須知及契約內容,以避免決標後發生履約糾紛。
(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數:2人。出席人員皆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非負責人出席,應另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