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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本採購預算金額-本採購決標金額(即標餘款)。
二、其餘詳投標須知第四十一點所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詳如本署新建辦公廳舍搬遷作業採購案需求書所載
廠商資格摘要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四十三點及本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所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合法經營貨運、搬家或交通運輸等相關業務之「汽車貨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61)之廠商。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廠商曾承做機關或學校類似本件搬遷作業之經驗。
4、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經營貨運、搬家或交通運輸等相關業務之「汽車貨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6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爰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之規定)。
3、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取得日期須在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4、授權書(正本)(負責人本人出席者可免,被授權人須交身分證影本)。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廠商曾承做機關或學校類似本件搬遷作業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7、主管機關核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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