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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同一條件)及價金(決標價格)續約採購標的物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開標地點
臺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2樓(本署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為「園藝服務業」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之廠商,營業項目代碼﹝A103080﹞、﹝E103091﹞類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詳投標須知。(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詳投標須知。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以網際網路下載之票據信用查覆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文件之用。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本署得洽廠商澄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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