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azwsx@mjib.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大樓1樓102室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法繳納派駐勞工之勞健保等費用,且覈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大樓1樓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本案為預算金額686萬5,000元且履約人力需求10人之勞務採購,故廠商應提出曾完成一案預算金額300萬元以上之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註:決標紀錄或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均非廠商完成案件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人。廠商及代理人注意事項請參閱投標廠商授權書。
2.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
3.標價注意事項:(1)投標廠商須單獨列出【管理費及利潤】之中文數字標價,作為本案比減價依據。機關亦就【管理費及利潤】訂定底價。(2)機關預列費用僅係以本案辦理採購作業時之法令規定或特定條件估算,得標廠商應以實報實銷方式向機關請款。(3)倘履約期間有適用本案之法令規定異動,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以確保派駐勞工權益,如:勞保或健保費率(級距)調漲。若前開法令規定異動,致使本案有符合契約所訂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之情形 (如:勞務契約第4條之契約價金調整),廠商得檢具資料向機關提出申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