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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規劃之初即考量後續擴增需求,如有教育部或其他計畫補助經費之結餘款可做後續購置,擬預計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6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招標文件100元整,請至事務組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招標及契約文件及本校通用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空調工程相關工程公司):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繳款書收據聯或主觀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本案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需「領有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即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檢附相關文件佐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前廠商應到校了解學校現況,避免對於冷氣及電力改善評估錯誤,在雙方履約時造成糾紛。
2.投標時請檢附型錄並標明規格項次,得標廠商應提供冷氣廠牌、型號審查及原廠出貨證明。
3.驗收時需檢附原廠出廠證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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