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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80巷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80巷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料應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印模及押標金資料表。
5、授權書(負責人出席者免附、授權人需攜證件備查)。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押標金。
8、與設備明細對應之產品型錄與文件。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請依照本校所發「資格審查表」所標示之「項次」順序,由上而下整理裝訂,附於資格審查表後,以利審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於投標前廠商應到校瞭解相關場地服務事宜,如有異議,應於規定截止日前書面聲明要求解釋之,於開標得標後不得提出異議,概以招標須知規範及本校說明為準。
2.投標送審型錄:
(1)投標時須檢附原廠中文正版型錄(或影本),並加蓋公司章、負責人章,逐條逐項標示與需求功能規格(含補充說明內容)相輔之位置,以利審查。
(2)投標時所負之器材型錄及文件內容不得有電腦合成或偽造器材規格之內容。若得標後發現有偽造型錄及器材規格之情形,本校得撤銷決標。
(3)型錄請避免單以文字敘述提供審查資料,型錄內及操作手冊內無法呈現之外觀、功能或操作介面等,廠商得附上可清晰辨識之彩色照片或軟體操作螢幕擷取圖以資佐證,供委員審查。
(4)若型錄及使用說明書及擷取圖均無法清楚表現其符合本校需求規格者,開標前提供實機設備共本校查驗,證明其設備等於或優於本校需求。
(5)因本案決標方式為最低標,故決標後得標廠商需將得標總額重新計算分配於標的物單價中,以利後續追加採購或驗收編列財產作業之進行。
(6)驗收時以上列規格逐項測試,廠商交貨設備規格不符或功能無法達到者,以退貨重新交貨為原則,不得要求扣款減價處理。
(7)本次採購服務條件:全機一年保固,附教育訓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