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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需同意本校如需後續擴充,截止日期為107年07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80巷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售價新台幣500元整,至本校出納組繳費後憑收據領取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6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380巷1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料及應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印模及押標金資料表。
5、授權書(負責人出席者免附、授權人需攜證件備查)。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押標金(銀行開立之本票、郵政匯票、現金)。
8、與設備明細表對應之產品型錄或文件(需標注)。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請依照本校所發「資格審查表」所標示之 「項次」順序,由上而下整理裝訂,附於資格審查表之後,以便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於投標前廠商應到校瞭解相關場地服務事宜,如有 異議,應於規定截止日前書面聲明要求解釋之,於開標時得標 後不得異議,概以招標須知規範及本校說明為準。
2.投標送審型錄:
(1)投標時須檢附原廠中文正本型錄(或影本),並加蓋公司章、負責人章,逐條逐項標示與需求功能規格(含補充說明 內容)相輔之位置,以利審查。
(2)投標時所附之器材型錄及文件內容不得有電腦合成或偽造器材規格之內容。若得標後發現有偽造型錄及器材規格之情 形,本校得撤銷決標。
(3)型錄請避免單以文字敘述提供審查資料,型錄內及操作手冊內無法呈現之外觀、功能或操作介面等,廠商得附上可清 晰辨識之彩色照片或軟體操作螢幕擷取圖以資佐證,供委員審 查。
(4)若型錄及使用說明書及擷取圖均無法清楚表現其符合本校需求規格者,開標前提供實機設備共本校查驗,證明其設備 等於或優於本校需求。
(5)因本案決標方式為最低標,故決標後得標廠商需將得標總額重新計算分配於標的物單價中,以利後續驗收及追加採購作業之進行。
(6)驗收時以上列規格逐項測試,廠商交貨設備規格不符或功能無法達到者,以退貨重新交貨為原則,不得要求扣款減價 處理。
(7)本次採購服務條件:設備保固18個月,附教育訓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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