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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3高雄市美濃區成功路30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341 高雄市美濃區成功路309號
履約期限
機關決標日起5日內完成簽約及開工,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登記合格之本市(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
1.該業許可登記證。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印章印模單上之印章印文,應與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其他印章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章印文相同。
5.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購領方式:
(一)領購時間:公告日起至105年10月11日下午17時止。
(二)工本費:全份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僅提供電子檔案及書面
資料),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三)親自領購:請於領購期間之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16時)內,先至高美 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出納組(高雄市美濃區成功路309號)繳 費後,憑收據至事務組領標,逾期概不受理。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下列證明: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 往來戶或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 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三、廠商投標前需先至現場勘查現況,不得於得標後提出議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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