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醫學綜合大樓後棟一樓總務處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以投標標價之一定比率:5%(千元以下免計)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31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醫學綜合大樓後棟一樓總務處事務組劉小姐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校依採購案特性參酌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部分條款後,已自訂制式契約範本,並業經校內法務審閱。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經第一次公告後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投標,宣告流標並作成無法決標公告。現續行第二次公告,採電子領標方式,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開標方式採二段式:
(1)第一階段開資格標進行資、規格審查,開標時投標廠商得免派員參與。審查後如有需投標廠商另行補充或釋疑部份,投標廠商應於接獲本校通知之日起二個日曆天(含例假日)內提供,如逾期或補充後經本校審查仍不合格,則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後續第二階段比議價。
(2)第二階段開價格標進行比議價,已通過第一階段資、規格審查之投標廠商,須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攜帶公司大小章、授權書及押標金收據參與第二階段比議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比減價格。比議價日期及地點將視投標及審標狀況另行通知。
2.餘詳投標須知,以上資料若有任何更動,以最新公告日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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