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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2147臺南市麻豆區北勢里北勢寮70-11號真理大學臺南校區行政處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真理大學臺北校區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真理大學臺北校區採購組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3. 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案相關項目)。
依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略以: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上揭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廠商勿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一律判定為資格不符,廠商不得異議。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至現場會勘,投標時需檢附現場勘查證明文件。
(5)廠商領標請於上班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為一時至五時。
(6)10月1日(週四)~10月4日(週日)中秋節連假、10月9月(週五)~10月11日(週日)國慶日連假,均停止上班上課,不予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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