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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資產組辦公室
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每家廠商現領一份,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會議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親自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資產組收。以指定送達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竣工,且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4)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詳如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案相關項目)。
依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略以: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上揭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廠商勿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一律判定為資格不符,廠商不得異議。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至現場會勘,投標時需檢附現場勘查證明文件。
5. 廠商有效期限內「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之證明文件。
6. 廠商有效期限內「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至行政大樓一樓自動繳費服務系統機器繳費後,憑收據至總務處資產組辦公室領取招標文件。
2.通訊領取:於領標期間內,將欲領取之採購案名稱及回郵信封(請填妥回郵地址及收件人姓名並貼足郵資),以掛號或快遞等方式逕寄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資產組。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其他
1.請廠商應於上班時間領標及投標,本校上班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為一時至五時,國定假日不提供領標及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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