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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資產組辦公室)
付款方式
現金繳納,每家廠商限領一份,詳如附加說明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親自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資產組收。以指定送達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40個日曆天內竣工,且符合契約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資格條件附加說明:
1.1土木包工業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1.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之資料代替)
1.1.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1.1.3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應檢附當年度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1.2丙級(含)以上各等營造業(承攬限額詳見營造業法)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2.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之資料代替)
1.2.2營造業登記證書。
1.2.3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應檢附當年度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1.2.4其專任工程人員如非為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須檢附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須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1.3營業項目登記相關行業:
1.3.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之資料代替)
1.3.2.應檢附曾完成機關或學校鐵製樓梯或鐵欄杆之安裝承作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其明細表(如結算明細表、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表、付款發票或有關結案證明文件等,若僅檢附採購契約者,則視為不合格標) 。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至現場會勘,投標時需檢附現場勘查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至行政大樓一樓自動繳費服務系統機器繳費後,憑收據至總務處資產組辦公室領取招標文件。
2.通訊領取:於領標期間內,將欲領取之採購案名稱及回郵信封(請填妥回郵地址及收件人姓名並貼足郵資100元),以掛號或快遞等方式逕寄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資產組。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時效,本校恕不負責。
其他
1.請廠商應於上班時間領標及投標,本校上班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為一時至五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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