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110-024L 已決標公告

國定古蹟理學堂大書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採購案

私立真理大學 決標日:111/03/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財團法人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900,000
原始預算
$ 2,000,000
底價金額
$ 1,9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私立真理大學
機關代碼 3.10.90.2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眉湘
聯絡電話 (02)26212121#1351
機關代碼 3.10.90.22
單位名稱 總務處採購組
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
聯絡人 黃眉湘
聯絡電話 (02)26212121#1351
傳真號碼 (02)26205236
電子郵件信箱 au1aga@mail.a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辦理方式 補助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4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3/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原因 設備條件不足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領標費每份新台幣100元整,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3/31 17:00
開標時間 111/04/01 10:00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 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完成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完成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親自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收。以指定送達時間為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60個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計畫主持人資格與經驗: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5.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專院校、建築師、技師事務所或及其他自然人(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者)。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民間團體應出具: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3)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應出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建築師事務所應出具:(A)開業證書影本。(B)建築師證書影本。(C)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5)專業技師事務所應出具:(A)技師執業執照。(B)技師公會會員證。 (6)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應出具:(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7)自然人證明文件:檢附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計畫主持人資格與經驗: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之證明文件。如執行主持人為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請提供學校聘任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自然人,請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證明或繳稅證明。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但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應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5.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至現場會勘,並將會勘證明單放入資格封內,投標時需檢附現場勘查證明文件,若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合,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開標會議及評選會議補充說明 1.限制性招標作業:先就投標廠商審查其資格、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經資格、規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評選;資格、規格審查合格廠商於開標會議結束後擇期通知辦理評選會議,並於評選會議現場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到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簡報權利。 2.廠商服務建議書應備妥1式10份,依評選須知之製作規則編撰,並單獨密封包裝,且依「投標須知」及公告規定送達。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至行政大樓一樓自動繳費服務系統機器繳費後,憑收據至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領取招標文件。 2.通訊領取:於領標期間內,將欲領取之購案名稱及回郵信封(請填妥回郵地址及收件人姓名並貼足郵資),以掛號或快遞等方式逕寄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私立真理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3/3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私立真理大學
機關代碼 3.10.90.2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黃眉湘
聯絡電話
(02)26212121#1351
機關代碼
3.10.90.22
單位名稱
總務處採購組
機關地址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
聯絡人
黃眉湘
聯絡電話
(02)26212121#1351
傳真號碼
(02)26205236
電子郵件信箱
au1aga@mail.a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4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3/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原因
設備條件不足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領標費每份新台幣100元整,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3/31 17:00
開標時間
111/04/01 10:00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 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完成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完成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親自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收。以指定送達時間為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60個日曆天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計畫主持人資格與經驗: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5.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如補充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大專院校、建築師、技師事務所或及其他自然人(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者)。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 (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民間團體應出具: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3)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應出具: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建築師事務所應出具:(A)開業證書影本。(B)建築師證書影本。(C)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5)專業技師事務所應出具:(A)技師執業執照。(B)技師公會會員證。 (6)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應出具:(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技師執業執照。(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7)自然人證明文件:檢附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計畫主持人資格與經驗: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之證明文件。如執行主持人為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請提供學校聘任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自然人,請提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證明或繳稅證明。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但不具法人人格之廠商,應以其負責人個人戶方式申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5.投標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至現場會勘,並將會勘證明單放入資格封內,投標時需檢附現場勘查證明文件,若未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合,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開標會議及評選會議補充說明
1.限制性招標作業:先就投標廠商審查其資格、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經資格、規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評選;資格、規格審查合格廠商於開標會議結束後擇期通知辦理評選會議,並於評選會議現場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到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簡報權利。 2.廠商服務建議書應備妥1式10份,依評選須知之製作規則編撰,並單獨密封包裝,且依「投標須知」及公告規定送達。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至行政大樓一樓自動繳費服務系統機器繳費後,憑收據至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領取招標文件。 2.通訊領取:於領標期間內,將欲領取之購案名稱及回郵信封(請填妥回郵地址及收件人姓名並貼足郵資),以掛號或快遞等方式逕寄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私立真理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3/3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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