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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每家廠商現領一份,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台北校區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親自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收。以指定送達時間為憑。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90個日曆天內竣工,履約交貨完工且符合契約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公會會員之證明文件。
3.承攬工程手冊。
4.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5.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具有丙級(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合法之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公會會員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檢附當年度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 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4.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廠商現場會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前應至現場會勘,投標時需應檢附現場勘查證明文件。
6.廠商實績證明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工程,且完成(或施工中)2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工程實績證明,並出具完工驗收證明(未完工者出具工程契約影本)。
7.工地負責人之證明文件: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之規定應檢附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 地負責人經驗證明文件。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 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8.瓦作匠師之證明文件: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之規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之保存者。(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9.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0.其他應檢附資料:
(1)廠商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2)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簡歷表。
(3)瓦作匠師簡歷表。
(4)參與切結同意書。
(5)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至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領取招標文件。
2.通訊領取:於領標期間內,將欲領取之購案名稱及回郵信封(請填妥回郵地址及收件人姓名並貼足郵資),以掛號或快遞等方式逕寄25103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其他
請投標廠商應於上班時間領標及投標,本校111年2月11日星期五因學校休假不提供領標及投標,上班時間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為一時至五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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