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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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親自送件或掛號郵寄至25103 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 號總務處採購組收。以指定送達時間為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案相關之項目) (依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略以: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上揭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廠商勿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一律判定為資格不符,廠商不得異議。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所得稅繳納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會議及評審會議補充說明
1.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招標作業,先就投標廠商審查其資格及規格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經資格或規格審查不合格者,不予評審;資格及規格審查合格廠商通知擇期參與評審會議,並於評審會議現場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到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簡報權利。
2.廠商之專業服務建議書應備妥1式10份,依專業服務建議書之製作規則編撰,並單獨密封包裝,且依「投標須知」及公告規定送達。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親自領取:請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校台北校區行政大樓一樓總務處出納組繳費後,憑收據向總務處採購組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郵購時以匯票(抬頭:真理大學)郵寄,並附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60元信封(長46公分 × 寬33公分)。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的名稱及案號,寄真理大學採購組收,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延誤投標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其他
本校上班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為一時至五時。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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