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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領標費每份新台幣100元整,每家廠商限領1份,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1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32號(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
履約期限
自契約生效日起至106年6月15日下午5時0分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
3. 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
4.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
5. 廠商具有維修、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文件:如補充說。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資格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略以: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上揭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廠商勿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投標,一律判定為資格不符,廠商不得異議。國外廠商則繳納總公司當地之公司執照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經該國外廠商所屬國家之駐臺機構認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國內廠商繳交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國外廠商繳交上年度公司所得稅繳稅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近三年內曾承攬國內其他公、私立大專校院圖書館之西文圖書採購案相關證明文件(如採購契約書),或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圖書類之立約商證明文件。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文件:由本校圖書館開具轉檔合格之證明文件。廠商須提供30筆符合MARC21書目與ISO2709、UNICODE、CCCII書目格式資料檔,且經本校圖書館轉檔測試成功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親自領取:請於本校上班時間內,至行政大樓一樓自動繳費服務系統機器繳費後,憑收據至總務處採購組辦公室領取招標文件。
2.郵購:郵購時請以匯票(抬頭:真理大學)郵寄,並附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100元信封(長46公分 × 寬33公分)。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及案號,以掛號或快遞等方式逕寄 25103 新北市淡水區真理街 32 號總務處採購組。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如有延誤時效,本校概不負責。
3.本校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其他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折扣標,契約金額係以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估算方式:係以決標折扣率乘以預算金額估算。機關提供訂購單,廠商依實際履約項目及數量於分批驗收合格後請款,並以公告之預算金額為上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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