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622嘉義縣大林鎮10鄰南華路一段55號
電子郵件信箱
yem@mail.nhu.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至機關首頁-採購公告 自行下載領標。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至機關首頁-採購公告 自行下載領標。
開標地點
622嘉義縣大林鎮10鄰南華路一段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2嘉義縣大林鎮10鄰南華路一段5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營利事業證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二.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納稅者應出具切結書。
三、須檢附產品型錄、圖說、規格、資料及足供審查資料及須知規範提及應繳文件。
四、廠商如曾經履約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無退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財報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信用證明等且非工程會依採購法第101條刊載履約不良廠商。
二、廠商得標後應提出原出廠證明及具維修能力證明。
三、本採購規範訂定及負責人:永續中心 洪耀明老師 電話05-2721001;採購程序、招標文件或其他疑異議請洽05-2721001轉1371總務處楊佳燕小姐。
四、押標金抬頭:南華大學。
五、本案保固期:二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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