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47臺東市馬亨亨大道1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提供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提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如為原住民廠商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5.其他招標文件規定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企劃書。
2.第1次招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請詳閱招標文件)。
4.本案為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第1次招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評審,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決標。
5.其餘詳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