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380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廣東三街380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提供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提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非拒絕往來廠商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期前六個月以內)。
5.押標金票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提供下列文件,並蓋用廠商及負責人章,以供審查:資格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含切結書)、型錄等。
二、審查是否依需求規格書或其他招標文件之規定,檢附型錄及其他提供本分臺審查之技術規格文件。投標廠商需提供原廠產品型錄或操作手冊(以上得提供影本,但需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章),並依規格表內容以色筆逐項標示以供審核。
三、廠商必須提供相當之證明文件(以型錄及技術文件等公開性文件為主,投標廠商如採客製化之原廠證明文件,本臺不予接受),以資證明所陳述者為真。如未提供相關文件致無法證實為真時,其內容視為未記載。所陳述之內容或所提供之文件如經查核係屬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如欲使用同等品者,請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五、押標金繳納,押標金以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票及銀行保付支票繳納,票據抬頭為「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繳納至下列金融機構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24218702122008」;收款人戶名:「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匯款種類:「公庫匯款」,並提出繳納憑證。
六、本案所使用之軟體,廠商不論是向外購置或自行開發運用,其所生之費用均包含於本案經費中。所提供之軟體必須經驗證且具有版權證明之軟體,若有任何爭議或版權糾紛所生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七、得標廠商應於決標之次日起十日內(末日為例假日則順延)繳交履約保證金,本標案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20000元整。
八、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辦理。
九、付款方式:經本臺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十、其他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