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anlee@ntut.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合法開立之營造業者、土木包工業者、室內裝修業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特別說明之契約效力優於所有招標文件。
2、本校不提供施工車輛停放,得標廠商僅可進行卸貨及吊掛作業,其餘車輛不得進入校區。
3、本案施工位置因位處教學大樓內,高噪音工項施工時以不妨礙本校使用為原則,得標廠商須配合改為夜間施工(22:00~06:00),相關夜間施工所增加之費用,承包廠商須於標價內考量。
4、承包廠商有卸貨及吊掛需求,須於施工前5日提供車號及駕駛姓名電話及相關安全衛生申請文件予甲方辦理,未能於施工前5日提供致引響工程進度時,由承包廠商負工期延誤責任。
5、PVC編織地毯及階梯燈形式須經本校審查後,確認色樣及型式後始得訂購相關材料。
6、得標廠商須畫詳細施工圖,施工圖繪製時間含於契約履約期限內。
7、施工圖說及施工方式送審核可後,始可進行加工作業。審查時間含於契約履約期限內。
8、材料進場檢驗,須通知甲方進行確認及抽驗作業。
9、工程進行全室內地坪整平工作,各階梯高程務必達同一水平及相同高差,不論修補或打鑿皆以契約內壹.6項辦理估驗計價。
10、本案階梯燈重新配設電源,須以暗管方式進行,配管以EMT管進行配設。
11、本案之鋁止滑條螺絲鎖固間距須小於15公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