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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lee@ntut.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開立之營造業者或土木包工業者
附加說明
1、本案特別說明之契約效力優於所有招標文件。
2、本校不提供施工車輛停放,得標廠商僅可進行卸貨及吊掛作業,其餘車輛不得進入校區。
3、本案施工位置因位處教學大樓內,高噪音工項施工時以不妨礙本校使用為原則,得標廠商須配合改為夜間施工(22:00~06:00),相關夜間施工所增加之費用,承包廠商須於標價內考量。
4、承包廠商有卸貨及吊掛需求,須於施工前5日提供車號及駕駛姓名電話及相關安全衛生申請文件予甲方辦理,未能於施工前5日提供致引響工程進度時,由承包廠商負工期延誤責任。
5、五金皆需採用不鏽鋼304,若查驗出五金使用非不鏽鋼材質需拆除重作,工期不延長。
6、得標廠商須畫詳細施工圖,施工圖繪製時間含於契約履約期限內。
7、施工圖說及施工方式送審核可後,始可進行加工作業。審查時間含於契約履約期限內。
8、材料進場檢驗,須通知甲方進行確認及抽驗作業。
9、本工程構件於鎖固於既有結構體(包含牆面天花地面)時,須進行防水收尾,日後倘有滲漏之情形,須賠償本校所有損失,並同意由保固金內扣除。
10、本案鋼索拉力須達鋼索及安全網不下垂為原則,廠商須評估固定件須鎖入結構體之深度及抗拉強度須檢附施工方式及計算內容。
11、本案施工完成後,倘因施工不實或計算不實,造成人員傷亡或強度不足,由承攬廠商負所有賠償及刑事責任。
12、本案須於陽台進行高空作業,承攬廠商須派遣專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現場督導,避免造成施工人員傷亡。經業主查核未到場督導,每次扣罰5,000元;未依據高空作業防護規定進行防護,每次扣罰5,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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