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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設立於臺北市或毗鄰縣市之乙級電氣承裝業、配管工程業
附加說明
1、本案招標文件特別說明,特別說明之契約效力優於所有招標文件。
2、颱風期間,必須配合本校緊急應變中心留守,及擔任救災與水電修繕事宜,須自備抽水馬達至少2hp一台以上及相關管線設備。
3、共同工項內之項目,已含機具及人工成本在內。
4、各工項內之工資包含施工所需之任何器具耗損。
5、投標廠商以總價得標後,同意業主依據原預算比例調整各項單價(工資部份除外)。
6、配管線若有打鑿或挖埋等(暗管部分),以共同工項內計價。
7、本工程各項施工項目需考量配合其他工項及使用單位時間施工,其成本於報價時需考量,決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8、人力派遣須符合本校修繕進度,如經校方函文通知2次仍未改善,本校有權終止契約,所缴交之履約保証金不予發還。
9、新設電力及給排水管線施工完成後須繪製CAD竣工圖說一併納入驗收文件內。
10、廠商施工必須借(接)用館舍電源時,需先徵詢系館同意,方可銜接使用。無法取得或借用電時,需自備發電機供電施工。
11、假日或夜間時段,遇緊急處理事項,廠商接獲本組通知,應即派員處理。無故不到場處理,單次罰違約金5,000元。
12、廠商於規定工作日,每天派員至辦公室拿取修繕單。進場修繕及完成修繕時,請申繕單位註記時間,並於修繕單上書明故障原因,請申請單位簽名確認;廠商若無法依限修復或非屬本契約範圍,應於2日內報申請單位及主辦單位說明原因,確認是否另案辦理,不得隨意銷單。(日後如本校修繕系統數位化,應配合數位化修繕流程規則)
13、每一維修/派工單施工期程為合約廠商依維修狀況評估,但期程有爭議時,機關可提出異議協調之。
14、派工單每月結算請款日為每月五日如遇假日遞延至工作日結算,如逾期當月結算視同放棄,不得異議及不得再做任何民事主張。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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