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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條件:「甲種電氣承裝業」之合法登記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本校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於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應在投標前先瞭解下列情況:
1. 現有基地內之樹木、管線、電纜、道路、溝、灌溉水道及排水道等設施,及供水系統、電信及電力、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等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及施工情形
2. 面層與下層土壤之性質,及岩石之所在與其特性。
3. 地下水之存在與性質及其變遷之可能性。
4. 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5.氣候狀況包括歷年降雨、颱風、地震、山崩等天然災害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6.河川水流及一般地面水之可能變動及洪水災害
7.受契約之影響或牽連可能導致之權力與利害關係。
8.履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第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9.出入工地之途徑、施工便道、運輸道路等。
10.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是否能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11.投標廠商應視需要自行取樣或於料源區辦理調查等工作。
12.當地之人文環境、慶典等特殊情勢。
13.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14.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勢、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
(二)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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