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1374-05 已決標公告

分子館電力改善工程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決標日:108/10/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威基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700,000
原始預算
$ 3,223,530
底價金額
$ 3,000,000
決標折數
9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關代碼 3.10.5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5 - 地區性管線及電纜; 輔助性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豐隆
聯絡電話 (02)27712171#1374
機關代碼 3.10.5
單位名稱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聯絡人 楊豐隆
聯絡電話 (02)27712171#1374
傳真號碼 (02)27815578
電子郵件信箱 allen8661@ntut.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223,53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8/10/02
原公告日 108/09/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8/10/07 17:00
開標時間 108/10/08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後75個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條件:「甲種電氣承裝業」之合法登記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本校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於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應在投標前先瞭解下列情況: 1. 現有基地內之樹木、管線、電纜、道路、溝、灌溉水道及排水道等設施,及供水系統、電信及電力、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等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及施工情形 2. 面層與下層土壤之性質,及岩石之所在與其特性。 3. 地下水之存在與性質及其變遷之可能性。 4. 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5.氣候狀況包括歷年降雨、颱風、地震、山崩等天然災害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6.河川水流及一般地面水之可能變動及洪水災害 7.受契約之影響或牽連可能導致之權力與利害關係。 8.履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第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9.出入工地之途徑、施工便道、運輸道路等。 10.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是否能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11.投標廠商應視需要自行取樣或於料源區辦理調查等工作。 12.當地之人文環境、慶典等特殊情勢。 13.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14.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勢、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 (二)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0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0.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豐隆
聯絡電話
(02)27712171#1374
機關代碼
3.10.5
單位名稱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聯絡人
楊豐隆
聯絡電話
(02)27712171#1374
傳真號碼
(02)27815578
電子郵件信箱
allen8661@ntut.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223,53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8/10/02
原公告日
108/09/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8/10/07 17:00
開標時間
108/10/08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一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甲方通知後75個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條件:「甲種電氣承裝業」之合法登記廠商。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工地勘察四週環境,俾對本工程有深切瞭解。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對本校所提供之資料已確實瞭解,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於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投標廠商應在投標前先瞭解下列情況: 1. 現有基地內之樹木、管線、電纜、道路、溝、灌溉水道及排水道等設施,及供水系統、電信及電力、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等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及施工情形 2. 面層與下層土壤之性質,及岩石之所在與其特性。 3. 地下水之存在與性質及其變遷之可能性。 4. 現有地面高度及坡度。 5.氣候狀況包括歷年降雨、颱風、地震、山崩等天然災害之次數、強度及季節性 6.河川水流及一般地面水之可能變動及洪水災害 7.受契約之影響或牽連可能導致之權力與利害關係。 8.履約暫時需要之土地及建第場地之可用性與適宜性。 9.出入工地之途徑、施工便道、運輸道路等。 10.工程及臨時工程所需之全部材料,是否能足量獲得及其獲得之方法。 11.投標廠商應視需要自行取樣或於料源區辦理調查等工作。 12.當地之人文環境、慶典等特殊情勢。 13.工地鄰近居民之協調與溝通。 14.可能影響投標之其他一切特殊情勢、災害、意外事故及環境。 (二)投標廠商若未能詳盡勘查工地或拒絕勘察工地,以致不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及熟知上述各注意事項時,不得藉詞推卸其應適當提出工程施工方案之責任。履約時亦不得因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工地之特性,而請求補償。勘察、測定、調查作業之費用及責任,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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