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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科技大學收發室(行政大樓1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_7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70_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條件: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者。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無商業團體或工業團體者免附)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含履約所需技術士證照),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應力求清晰容易辨識,其尺寸請與正本一致並請加蓋廠商印章及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三個辦公日內,提出資格文件正本供本會查驗,正本不符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撤銷其得標權。
附加說明
更正設計圖說1080627及工程標單108062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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